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1857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水电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区水电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区范围内由校区统一供应水电暖的单位(含联合、引进服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后勤保卫处为校区水电暖的行政主管部门,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水电暖供应、设备检修、费用收缴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校区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力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按时缴纳水电暖费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区水电暖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预先填写《校内用水申请审批表》、《校内用电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根据校区发展规模,提前制定水电暖系统增容计划,满足校区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计量系统,并尽可能采用节水节电节能技术。工程竣工后应有水电暖主管部门参加计量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情况适时接通水电暖。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水电暖维修、改建等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供应与使用

第九条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向用户做好安全教育。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正常情况下,水电暖供应部门必须保证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暖供应部门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十二条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供应部门应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三条水电暖供应部门不得增加校外用户,特殊情况须经校区主管部门审批,缴纳有关费用,并服从校区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十四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及实验设备等大功率电器(2000w以上),必须到校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暖管网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七条有偿使用校区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单独核算。各单位及个人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校区负责,用户内部水电分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暖气用户按采暖面积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 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上门抄表,抄表时间应方便用户,用户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费。
    第二十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商业用房转让时,应及时到管理部门结清水电暖费用,未结算的用户,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水电暖的收费标准,由校区根据威海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水电暖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一)扰乱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场所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二)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暖设施及标志;

(三)窃水、窃电或从暖气管网中排放水、汽移作他用(窃暖);

(四)向水电暖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悬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水电暖供应部门要按照有关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设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普通检查和修整,保证水电暖供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其他作业时,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事先向水电暖管理部门申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校区水电暖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三)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四)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水、窃电、窃暖、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

(二)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者;

(四)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校区水电暖设施安全的;

(五)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

(六)恶意破坏水电表等计量装置者;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停暖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