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1456

 为了加强对职工公寓的管理,更好地为全校教职工服务,便于校区引进人才,根据威海市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职工公寓是指产权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各种专家公寓、过渡房及单身公寓。专家公寓是校区为临时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住所;过渡房是校区为人事关系已调入校区的已婚教职工在未搬入家属住宅前提供的临时住所;单身公寓是校区为单身教职工提供的住所。

第一章  入住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入住专家公寓人员必须是校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外籍教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所属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和后勤工作处审核,报校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教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入住,日常管理服务由教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月末教工公寓管理中心将入住名单报后勤工作处备案。

第二条  入住过渡房的人员须是关系调入哈工大(威海)的在职在岗教职工或返聘人员,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所属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汇总到后勤工作处资产管理科,根据申请人员情况一般每半年提请校区研究分配一次,排分标准按照《校内住宅流通方案》中计分办法执行,如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入住,须经校区主要领导批准。威海市调入的人员,由威海市房改部门出具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证明,可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入住单身公寓的人员,持人事处的单身职工报到《通知单》和本单位盖章的申请书到后勤工作处审批后到教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办理入住手续,由教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单身公寓管理及分配方案》进行房间的分配,月末教工公寓管理中心将入住人员名单报后勤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  租期及租金标准

第四条  专家公寓的租期根据入住人员与校区签定的协议确定,租金标准见附件2。

第五条  入住过渡房人员租金标准见附件2,水、电、暖、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日常消耗性费用自付。

第六条  如交回房屋后,发现有欠费未清,校区有追索权。

第七条  按校区有关收费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入住职工公寓的各类人员须从拿到房屋钥匙开始交纳房费及物业管理费,租金及部分消耗性费用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  校外租房补助规定

第八条  工作关系已调入校区且在职在岗的职工,暂时分不到住房而在校外租房,享有校外租房补助,具体标准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已婚教职工,每户每月补助3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已婚教职工,每户每月补助250元;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已婚教职工,每户每月补助200元;单身教职工在校区无法安排住宿的情况下外出租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不分职称),如单身职工年满 35 周岁,可按上述已婚标准实行补助。威海市内调入的人员或配偶在威海市内工作,在无住房的情况下(由威海市房管部门开具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证明),享有同等待遇。拿到校区分配住房钥匙后的两个月,停发租房补助(单身公寓拿到钥匙日即停发租房补助)。入住专家公寓、过渡房、单身公寓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助。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教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是专家公寓、单身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部门,后勤工作处资产管理科是过渡房的管理和服务部门。

第十条  专家公寓、过渡房、单身公寓只租赁,不出售,出租权归校区所有。

第十一条  专家公寓入住登记,离住结账。入住人员离住后,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如设备设施完好,可办理离住手续,否则,按租住协议要求对损坏设备设施收取一定的设备维修金,如有丢失照价赔偿。短期或阶段性入住人员在离校时需将钥匙交回专家公寓管理中心,如果在离校期间将钥匙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入住人须按200元/日计付租金,入住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入住过渡房的人员需要交纳押金¥300元,并与校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协议内容执行,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如继续留住,需续签协议。

第十三条  入住单身公寓人员须签订《哈工大(威海)单身职工公寓入住协议》,并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入住人不得改变公寓的室内结构,不准对房屋进行违规装修,不得乱搭乱建,对室内及公共设施要保持完好,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住户自负,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入住人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如有违反,收回住房,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入住人拿到校区分配的住房钥匙后,两月内搬出原住房,否则按5倍收取房费;因调离、辞职或辞退等原因离开校区,应立即交回住房,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或强制收回住房。

第十七条  出国进修或外出读书人员如确实需要继续租用职工公寓须由人事处出具外出证明并经校长批准,否则收回住房。

第十八条  入住人在居住期内如采取其它方式已解决住房的,两个月内应将所租赁的职工公寓交回校区,如超过期限,催收未交,校区有权采取停电、停水、交滞纳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入住人应严格执行校区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入住期间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因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入住人要自觉遵守住户公约,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公寓整洁、有序,遵守公民道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一条  对外教按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入住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暖、网络等费用,经通知后仍拒不交纳的,校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校区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理部分的未尽事宜,可参照校区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