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威海)校区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994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的相关工作,根据《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秋季学期,根据不同公寓的收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本学年度住宿费。每学年度住宿费按10个月计算。

第二条  毕业生须在毕业典礼结束后3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宿舍,若因延期答辩或其他原因需继续住宿的应缴纳住宿费,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

第三条  已毕业的学生因回校补考需要住宿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并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已被录取的新一级研究生,因导师课题需要,假期留校或提前报到的,需院(系)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免收住宿费。

第五条nbsp; 从哈尔滨或深圳校区转入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住宿,并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因课题组或导师需要来校短期住宿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七条  外出实习期间,未缴纳住宿费的学生,中间偶尔回校办事或考试,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一周内(含一周)离开的免交住宿费,一周以上的按月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因转专业、留级等需要调整公寓的学生,按调整后公寓收费标准收费,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办理调整事宜。

第九条  学期内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其它时间外出实习的,按半年缴纳住宿费;学期内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下、其它时间外出实习的,按月缴纳住宿费。

第十条  休学的学生只办理离住手续,不退还住宿费,复学时根据不同公寓收费标准多退少补;开除学籍的学生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因教学管理方面出现的住宿变更情况,由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事宜;因学生管理方面出现的住宿变更情况,由院(系)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