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节水奖惩条例
作者:后勤保卫处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319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结合校区情况制定校区节水奖惩条例如下:

一、校区所属各处级单位应对职工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并应设有节水管理人员专管节水工作;使用水应有完整的用水记录。为保证教学、科研用水,校区实行计划供水制度。校节水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必须对校区用水进行全面计量,并根据计量情况,对用水进行考核。

二、根据市供水部门分的指标,对校内各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各单位实际用水低于指标部分为节约,高于指标部分为超耗,节约有奖,超耗收取超耗费用并进行罚款。

三、每月用水低于指标,按节水数折成金额提1—15%奖给节水单位或个人。

四、超额部分将按实际超耗部分用水数的10倍收费,对造成超耗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对校区所属各处级单位用水,每月由校节水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抽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奖惩。

六、对奖励单位,由校节水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半年第六个月末制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发放;对应惩单位,也由校节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第六个月末制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交财务科扣款。

七、节水奖励所需费用开支,同超耗所收费用都归入有关用水经费,由校节水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八、基建和房产维修部门对新建、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有节水措施。工程交工后,如发现缺少节水措施,不符合节水要求,需要重新投资改建时,应给主管的领导、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指委托外单位设计,校区有关单位审核后负责施工的人员)以惩罚。

九、校内各单位应制定节水规划,有计划地改造设备和工艺流程。凡通过改造设备、改革工艺流程、改进操作方法、引进先进技术取得节水效果的,经校节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属实,并经实地运行考核三个月以上确有实效,可将一年节水效果折合成金额,发给8—20%的一次性奖励;如属发明创造,同时可由校节水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应奖励。各种设备进行改造前应进行设备改造论证,确有实效方能改造;如盲目改造,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国家投资的基建、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及原始资料不全无法比较节水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十、节水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向其他部门重复申报,已得奖的节水项目严禁重复提奖。

十一、本校过去有关节水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