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水电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2156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

水电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水电暖收费管理,提高回收率,降低办学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水、电、暖管网范围内,因生活、施工、经营、承包、开发等活动用电、用水、采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指校区根据威海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收取的电价、水价、采暖价或加二次转供成本后核准的价格。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受校区委托负责水电暖费的回收与管理工作。具体收费管理机构设在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校内其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减免水电暖费。后勤保卫处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从事承包、经营、开发、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水电暖前,向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使用地点、水电暖用途及用电设备总功率等),并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水、电、暖供用合同》书。

第六条  各类用户的水电表均由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安装、拆除均需报批,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

第七条  用户要爱护水电计量设施,若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收费部门更换(若人为因素损坏,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由用户自理),否则收费部门有权估量收费。

第八条  用户应配合并支持抄表收费人员的工作,不得采取不文明的行为或刁难收费人员。收费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校区的利益。要挂牌上岗、言行文明、微笑服务。

第九条  电费按每月抄表一次,水费每三月抄表一次,校内职工以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收取,抄表与收费数据向本人进行反馈;取暖费在采暖期开始后按明补明收的方式,在工资中补发和扣取。

第十条  对工资关系不在校区的部分住户(包括长期租住户),可安装预付费电表,在其每月结清水电费及取暖费后,方可进行输电。

第十一条  对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安装预付费水电表,采用“先买后用”的方式收取水电费,对暂时没有安装预付费水电表的,由抄表员抄取水电表并下发缴费通知单,用户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缴纳,过期不交者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欠费达十五天以上者,收费部门有权停水、停电。取暖费按省市有关规定在供暖开始后第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对校区餐厅、学生公寓安装总计量水电表,学生饮食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与相应的联合服务单位签订水电暖供用合同,并向联合服务单位收取水电暖费(取暖费的收取按其所合订合同执行),统一交至水电暖费回收账户,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收费人员不再对其内部用户收费。

第十三条  校内基建施工及维修工程用水用电及采暖,应由负责施工的单位提出书面用水用电报告,经同意并签订水电暖供用合同后,由水电管理部门指定接电接水位置。抄表收费人员每月对其抄表收费,待其施工完毕,水电暖费应及时结清。对有表却不经过表计量或表坏却不及时申报的,均视为窃电,加收同等时间内耗电量5—10倍的罚款,并在确认计量表正常后方可恢复供电供水。

第十四条  对无法装表计量的一些小型室内外维修工程,按期工程造价的2%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施工中因不安全用电造成供电系统停电和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十六条  已安装预付费电表的住宅、承包、经营、施工等用户,应及时到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买电,否则因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对采取任何手段窃电、窃水者,处以相应罚款,对拒不交纳罚款的,收费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

第十八条  用户私自启封、拆除、移动、更换水电表者按窃水、窃电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向动力与节能管理办公室申报,私自接水接电或使用水电的经营、承包、施工用户,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条 回收的水电暖费全部用于冲减水电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