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节能奖惩条例
作者: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277

为推动节能工作,配合威海市创节能型企业(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校区情况特制定我校节蒸汽奖惩条例如下:

一、校区所属各处级单位有节能管理人员进行节汽工作;使用蒸汽应有完整的用汽记录。结合本校情况,校区实行计划供汽制度。对校内各单位下达用蒸汽量指标;各单位实际用蒸汽低于指标部分为节约,高于指标部分为超耗,节约有奖,超耗收超耗费用并进行罚款。

二、根据校区用蒸汽计量情况,目前对用蒸汽量进行考核,对各用汽单位下达用蒸汽量定额指标。

三、每月用蒸汽量低于指标,按节汽量折成金额提1—15%奖给节汽单位。

四、超额部分将按实际超耗部分用汽量的10倍收费,对造成超耗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对校区所属各处级单位用汽,每月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抽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奖惩。

六、对奖劢单位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半年第六个月末制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发放;对应惩单位,也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第六个月末制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交财务科扣款。

七、节汽奖励所需费用开支,同超耗所收费用都归入有关用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八、校内各有关单位应制定节能规划,凡可行并取得成效的经校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属实,并经实地运行考核三个月以上确有实效,可将一年节能效果折合成金额,发给8~20%的一次性奖励;如属发明创造,同时可由校节能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应奖励。凡盲目进行整改给校区造成损失时,视情节给予处分。相关资料及原始资料不全无法比较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向其他部门重复申报已得奖项目的节能重复提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