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大(威海)校区学生公寓员工奖惩条例
作者:后勤保卫处  发布人:连丽  发布时间:2011-10-19   浏览次数:335

为鼓励先进,严明纪律,激发员工努力工作,忠于职守、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了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促使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根据校区及后勤工作处有关管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特制定如下员工奖惩条例,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奖励

1、微笑服务:体现在程序、效率、温暖、主动、服务效果好、年终被中心评比优胜者,奖励50元。

2、多次受到学生书面表扬和校区有关部门表扬,奖励20—50元。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收效明显,奖励20—100元。

4、工作积极主动、积极宣传单位形象、特色、扩大社会影响,获得明显社会效益,奖励20—100元。

5、伸张正义、见义勇为者,对突发事件如发生火灾积极采取控制措施有力者奖励100—200元,并报请校区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6、年终成绩突出,被校区或中心评为“先进个人”称号者,奖励50—100元。

二、处罚

1、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罚款5元/次,10分钟以上者,罚款10元/次;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阅报、吃零食等,发现一次罚款2元,第二次罚款5元,三次及以上者,罚款10元。

3、上班时间凡衣冠不整和不佩戴工作牌上岗者,发现一次罚款5—10元。

4、当班时间听录音机、打私人电话或电话聊天者,发现一次罚款5—10元。

5、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未完成工作串岗或扎堆聊天者,罚款10—50元。

6、值班人员对公寓监控不力,或不履行登记制度,放入闲杂人员者(包括发放商业广告、到公寓楼推销、或不该准入人员)一次罚款20—50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相关责任外,立即予以除名。

7、不得在值班室内存放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违者一次罚款10—50元。

8、对中心布置的工作迟缓、拖延不办者,一次罚款10—20元。

9、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工作指令传达错误而造成工作差错者,一次罚款20—50元。

10、在工作场所不得有剔牙、挖耳、抠鼻孔、化妆、打响指、吹口哨、手插口袋、双手叉腰等有失职业风度的举动,违者一次罚款5元。

11、服务不主动、不热情、不使用礼貌用语、不积极解决学生提出的力所能及的要求和问题,引起不满者,一次罚款10—20元。

12、凡酒后上班,当班时间打嗑睡,一次罚款20—50元,二次以上给予除名;上班时间饮酒、睡觉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除名处理。

13、工作中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工作上缺乏协调合作精神,致使工作受到影响者,一次罚款10—50元。经教育不改者立即给予除名处理。

14、违反各级制定的安全守则、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一次罚款10—30元。

15、旷工1天者罚款50元,旷工三天将给予除名,(包括不请假离岗)。

16、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罚款50­—100元。

17、接受学生小费或物品,拿工作原则做交易者,一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18、因工作失职造成停电、停水、停气等重大影响者,一次罚款50—200元。

19、盗窃或私拿公私财物者,将给予开除处理。同时报请公安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0、侮辱、诽谤、殴打、威胁同事或上级者,将给予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1、严禁辱骂学生,不得和学生发生吵架、打架等。一旦跟学生打架,无论何种原因,立即给予除名。

22、不服从上级指挥,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一次扣发10—20元,经教育不改三次以上者,将给予除名处理。

23、贪污、挪用公款者,立即给予开除并扣发当月工资,并报请公安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4、擅自对外界发表有关中心的诬蔑性言论或书写匿名诬告信者,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三、其它新出现的情况由中心领导酌情决定奖惩尺度。